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音乐、体育、美术三个学院(运动训练专业除外)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355分(含)以上;
2.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325分(含)以上;
3.新疆、西藏区内少数民族学生,预科转本科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325分(含)以上;
4.原新疆内地高中班、原西藏内地高中班及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入学的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355分(含)以上;
5.英语专业学生,应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6.其它专业(含小语种专业)学生,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应达到425分(含)以上(若参加大学外语小语种考试者,应获得合格证书);
7.学生参加各类出国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者,视同达到授予学位的外语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未解除处分者;
2.外语水平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
3.累计平均学分绩低于70者;
4.结业离校后1年内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有优良表现者,在毕业学年学期末,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同意,经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于每届本科生毕业前,由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将《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签署意见后,送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往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没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负责解释。